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解除;
2.屬于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以此解除合同;
3.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土地租賃合同的期限
土地租賃合同的期限由租賃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是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最高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簽訂農村土地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農村土地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1.主體資格,審查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
2.租賃期限,注明租賃起止日期和租賃年限。
3.土地信息,列明租賃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質量等級。
土地租賃有哪些方式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guī)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fā)的《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復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時,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合法的土地租賃程序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租用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行征用并轉為國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用手續(xù):
(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就租賃地塊狀況、規(guī)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2)在租賃合同簽署后,由承租人按規(guī)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3)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fā)的注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后,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除此外,企業(yè)可通過股轉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方式會對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yè)面臨著整個企業(yè)的行業(yè)轉化、債權債務重組等一系列其他問題。其次,企業(yè)可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已有的房屋達到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需要。這種方式相對于前一種方式而言,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方式較為簡單,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已有的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都是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xù)取得的。